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E號函辦理。
二、鑑於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的重視,以及國內歷年淨灘活動統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量塑膠吸管質輕、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於環境中流布,將衍生更多嚴重之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該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
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本公告,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該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6,000元。